紧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5号|凯发国际娱乐首
发布日期:2025-03-07 点击次数: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已于2024年12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凯发国际娱乐首★★★、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凯发国际娱乐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