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关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2.12元/股★,发行数量为14★★,026★★★,4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9,999,992.24元★★★,该竞价结果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分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明确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申购保证金安排及认购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处理方式等★★★。
经本所经办律师的见证,2024年10月23日(T-3日)至申购截止前★,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133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投资者包括截至2024年10月18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分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其他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3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以及46名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等相关文件★★★,上述申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相关要求。
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以上声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分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分销商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结果公平、公正,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本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4年10月28日上午09:00-12:0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42名投资者提交的《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2025年2月26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013号),确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前述验资报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220,2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749,987.5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966,981.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783,006.39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9,220,296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6,562★★,710.39元★。
根据发行人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主承销商★★★”★“保荐人★★”)就本次发行签署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2024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2024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1★★.谢莉莉、张宏远、董卫国、刘文松★、张国友、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根据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科瑞技术”)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024
2025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确认了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项★★★。
销保荐有限公司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主承销协议书》及长江保荐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销商★★★”)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分销协议》,长江保荐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分销商。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2024年1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同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等事项进行约定,《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2025年2月1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9号)(批复落款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原标题★★:科瑞技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2025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从169,999,992.24元调整为111,749★★★,987★.52元★★。在发行价格保持为12.12元/股不变的情况下★,本次发行数量相应由14,026,402股调整至9★★★,220★★★,296股★★★,对各发行对象获配数量进行同比例调减。调整后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同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签署了《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对调整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票数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024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合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上述认购对象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之一“诺德基金浦江130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出资方与分销商国泰君安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将该产品的报价认定为无效报价剔除。剔除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档报价的有效申购金额为5,420.00万元★,上述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科瑞技术(0029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根据配售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长江保荐于2025年2月19日向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截至2025年2月24日止,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共计111,749,987.52元缴付至长江保荐指定的账户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除非另有说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简称及律师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各自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2024年9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1月21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受理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17号),深交所决定受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5年1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